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17 14:52 分类:算命 浏览: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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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新规为离婚多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婚姻不能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如今已然有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无疑为夫妻提供了一个反思的契机,也是一个很好的警告。当初结婚过于草率,现在离婚就应当难一点,这样下次再面临结婚时他们才可能变得更慎重。
离婚冷静期,能促进男女的蜕变,也维护了婚姻的庄严,降低离婚率也是必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新婚姻法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原来的婚姻法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新婚姻法叫民法典。
2、在民法典上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就应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面需要说明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偿还处理的这些事项协商一致,并且有协商结果表达在上面。
3、民政局收到离婚申请之后30天以内,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可以向民政局提出撤销申请。如果30天以后双方都还是依然要离婚,那么再30天内去民政局申请领离婚证,没有申请的民政局将撤回离婚。
扩展资料: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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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_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2021年9月1日婚姻法。
_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_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全文。
2021年新的婚姻法离婚规定房子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_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_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_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_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__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2020年的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021版婚姻法内容。
__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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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以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是指公民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年龄,也是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如果想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机关是不会予以登记的,若双方通过非法手段篡改年龄,骗取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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